假意为表哥介绍女朋友
	实则用微信小号冒充女性诈骗表哥
	4个月共骗取18万元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诈骗案
	一男子获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王先生要表弟李先生帮忙介绍女朋友,李先生便将自己的微信小号伪装成“吴女士”,与表哥王先生线上交往。交往期间二人从未见过面,未进行视频、语音通话。2024年6月至9月,因缺钱用,李先生以吴女士的身份,先后虚构家人生病住院、去世安葬需要用钱等事由向王先生寻求经济支持,王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先生提供的他人账户转账36次,共计18万元。后李先生将该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24年9月,王先生在某次转账时发现接收人为李先生的朋友,遂打电话向李先生询问此事,李先生极力否认后失联。2024年12月,发觉自己上当受骗的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2月,李先生经公安民警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李先生向王先生退赔18万元,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当事人系化名)
	法院审理
	      2025年8月,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诈骗他人是违法行为,诈骗犯罪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公民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在网络交友时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在对方索取财物时更要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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