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宠物狗未拴绳引发伤人、交通事故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鄂城区人民法院汀祖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此类侵权案件,法官通过“柔性调解+精准释法”促成双方和解,为宠物饲养者敲响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某日,董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乡村公路行驶时,路边突然窜出一条狗,董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倒地,造成右手腕骨折及多处擦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狗主人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双方对碰撞事实并无争议,但在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上分歧较大。余某某对董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存在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调解过程
法院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无明显瑕疵,余某某未提出实质性反驳理由。若启动重新鉴定,不仅周期较长,且结论大概率难以改变,既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伤者及时获得赔偿。故决定暂不启动重新鉴定,先行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充分阐释了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明确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余某某未拴绳导致犬只窜入道路,系事故主因,依法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董某无证驾驶且未尽到充分观察和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在双方对责任认定形成清晰认知后,法官趁热打铁,围绕诉讼成本、审理周期以及后续生活等现实问题,引导双方理性权衡、互谅互让。经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余某某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董某收到款项后撤诉,并在法官见证下签署书面和解协议。至此,这场因宠物狗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必须以合规、安全为前提,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饲养人责任。
该案中,余某某的宠物狗未拴绳系事故发生主因,董某无证驾驶且观察不力亦存在过失。在此事实和法律基础较为清晰的前提下,法院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保障伤者及时获赔,也避免了诉讼周期拉长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诉累。
法官提醒
文明养宠,既是个人素养的体现,更是法定的社会责任。宠物饲养者外出遛宠时,务必为宠物佩戴牵引绳等安全装备,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防止宠物脱离管控引发意外。同时,出行者也应自觉遵守交规、谨慎观察路况。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宜理性协商,或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下一篇:没有了
鄂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