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没赶上火车,改签后还想退票遭拒,乘客起诉铁路局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23 15: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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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个人原因未赶上火车
发车后办理了改签
之后又想退票却遭拒
乘客直接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开车后改签的车票无法退票
相关条款受到乘客质疑
      包某委托何某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4月26日15:38南宁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卧车票。随后,包某因自身原因未赶上火车,于是通知何某改签。
      当日列车发车后,何某通过“铁路12306”App提交改签订单,帮包某改签至2024年4月29日17:44南宁东站至北京西站的Z286车次。改签当日,包某又委托何某申请退票,此时“铁路12306”App显示“该票已办理开车后改签业务,不允许退票”。
      包某认为“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无效的格式条款,铁路部门不允许其退票的行为没有依据,遂将中铁南宁局诉至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退还票款。
法院:条款合法有效
退票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是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的问题。
从形式上看
      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铁路12306”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均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铁路12306”App改签页面有蓝色字体标明了“退改说明”的链接。“退改说明”明确载明“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办理退票”,中铁南宁局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从内容上看
      该条款是中铁南宁局在考虑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仍可改签当日及以后的列车的权利,但基于铁路运输企业运营需求及维持正常的票务秩序,进而规定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予退票。该条款并没有免除中铁南宁局为旅客提供变更车次服务的责任,也没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责任、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
      包某因自身原因未按原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在列车开车后选择改签车票,后无特殊原因又要求退票,其退票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综上,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包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购票后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对方也没有注意或理解相应条款的,则对方有权主张相应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还要区别该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否合理,才能确定条款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025年春节将至,有出行计划的旅客,在购票前应尽量做好行程规划,确认好出行日期和时间,减少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改签需求。同时,在购票后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