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车辆遭流浪动物损坏,车主向物业索赔,责任如何划分?是“物业全赔”还是“车主自负”?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围绕物业服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作出了具体回应。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2日晚上,业主王某某回家发现停在地下车库的车辆表面有不少刮痕,遂报警。经查看物业监控,车辆系在2025年12月11日凌晨被多只流浪狗抓咬,导致车辆划伤、车底零部件损坏。后受损车辆在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花费车辆维修费8136元。
王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有效管理停车场的安全隐患,导致财产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流浪动物致损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赔,责任比例又该如何确定?
物业负有管理义务。地下停车场属于物业管控的封闭公共区域,收取了管理费,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停车秩序、防范安全隐患,其中也包括对流浪动物等可能损害业主财产的隐患进行排查和驱离。
有义务不等于绝对保障。一方面,对流浪动物的有效管理涉及相关法律授权和具体管控手段的局限,该义务也不应提升为绝对避免的程度;另一方面,若将防范义务提升至“零风险”的绝对标准,将大幅增加管理成本,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失公平。
该案中,野狗进入封闭地下车库并造成车辆损坏,表明物业在巡查管控、隐患排查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完全履行约定的管理职责,对业主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损害发生的原因、物业的过错程度以及管理义务的合理边界,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次流浪动物的“闯入”,检验的是物业服务的底色。同时,我们也应理性认知,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措施”之责,而非“绝对担保”之诺。
对物业公司而言,应在管理区域内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管理成本相适应的防范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等免责约定,并不能免除其对安全隐患的排查责任,业主支付管理费,应获得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
对业主而言,车辆受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监控录像、维修单据等证据,同时理性认识到物业并非车辆的“保险人”,不能要求其为所有财产损失全额买单。在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仅在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来源:湖北普法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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