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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受了伤,赔偿该谁出?法院判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9/10 17: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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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陈女士因门面搬家需要,请来相熟的工人柯某、杨某无偿帮忙搬抬物品。三人都是老相识,搭把手的事,谁也没多想。然而,谁也没料到,帮忙的活儿竟暗藏凶险。
      陈女士租赁的门面有个二层阁楼,距一楼地面约三米高。杨某站在阁楼上往下递物,柯某则站在一楼地面仰头接应。起初,二人配合默契,杨某递下一个抽油烟机的油烟筒,柯某稳稳接住,一切顺利。接着,杨某递下一把布椅子。在他看来,这比油烟筒轻巧得多,便没多言语,随手往下一送。然而,就在这一瞬间,柯某还没来得及调整站位,椅子已猝然落下,他一把没接稳,椅子砸到身上,当场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柯某在医院检查治疗,因肺挫伤、肋骨多处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等伤情住院11天。此后又于2026年1月、2月、4月多次复查,共花费医疗费8069.70元。经鉴定,柯某因肋骨多处骨折,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法院审理
      一审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杨某为陈女士搬家提供无偿帮工,帮工活动中杨某致柯某受伤,被帮工人陈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某在帮工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参照相关标准,核定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313.18元。判决陈女士承担20%,赔偿10262.64元,杨某承担40%,赔偿20525.27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6年7月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注意到,三人原是熟人,各方对受伤事实并无争议,焦点只在赔偿金额上。然而,对于靠打工谋生的杨某而言,两万多元不是小数目。若简单判决,不仅友情破裂、执行困难,柯某也难以顺利拿到赔偿,调解才是兼顾情理法的最佳出路。
      最终,在法官多次入情入理的沟通下,三方当事人放下芥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陈女士各一次性向柯某支付人身伤害补偿款10000元。调解协议签字当日即履行完毕,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搭把手本是常事,但善意帮忙不等于责任免除。对被帮工人而言,接受他人无偿帮工,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须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安全提示;对帮工人而言,也应对自身安全负责,量力而行,不从事明显超出自身能力的高风险作业。法律始终倡导互帮互助的社会美德,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应有的安全责任。唯有各方共同守住安全底线,助人为乐的善意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让互助风尚既有温度,也有法度。
来源:湖北普法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