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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身男子离世留下房产,亲弟弟想独自继承,已故哥哥的女儿出面分房,法院判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7/28 18: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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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那么,被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去世,还能适用这一规定吗?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明确在这一情况下,遗产必须符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这一特殊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继承。
      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所有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侄女小敏则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同时,上述规定中还明确,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应该发生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特定情况下。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并不符合该例外情形。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并允许被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适用,但必须符合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换句话说,只要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仍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继承关系。
来源:法治日报 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