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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弟弟”骗取“姐姐”两万余元,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1/12 16: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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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时代,网络社交平台也丰富多样起来,然而一些突如其来的“缘分”却往往掩藏了非法的目的。近日,通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案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男子谭某与受害人李某在某网络交友软件相识,二人以姐弟相称并互加微信进行聊天。被告人谭某在取得李某的初步信任后,在两个月内先后编造其生病住院、母亲去世、线下见面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钱财共计2.3万余元。后谭某主动投案自首,谭某家属替其退还全部钱款。
法院审理
      法庭上,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谭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形,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