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交电商的蓬勃发展,微信朋友圈“代购”业务日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微信“代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通过案件细节厘清了代购与买卖的法律界限,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件详情
	      “我在她朋友圈买了几条运动裤,钱转过去两年多了,东西一直没收到,钱也不退。”原告汪某提起这次“代购”经历,一肚子的苦水。2022年期间,汪某通过微信向在朋友圈从事 “代购” 业务的严某分三次转账共计3130元,购买运动服饰等商品。付款后,严某一直以“商品被相关部门扣留”为由拒绝交付商品或退还货款。
	      庭审中,严某辩称自己是无偿代购,收益仅为官方网站积分,且因物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未能送达。但法院经审理发现,严某以个人名义下单购买商品,未以汪某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也未履行商品来源、采购渠道等信息披露义务,其获取的积分具有变现价值,本质上属于商品转售利润。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严某未交付商品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很多人以为朋友圈‘代购’就是简单地帮忙买东西,其实其中蕴含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承办法官介绍,代购在法律上对应委托合同关系,而买卖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二者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看“名义”:以谁的身份下单?
	      委托代购的核心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要求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购买行为。本案中,严某始终以个人名义向销售方下单,货物先邮寄至自己处再转寄给汪某,不符合委托合同中“以委托人名义”的构成要件。
	      二看“利益”:收益来源是服务费还是差价?
	      委托代购中,受托人应收取明确的服务报酬,如“10% 代购费”;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利润来源于商品转售差价。严某称其收益为“官方网站积分”,但积分具有经济价值可折算为利润,本质上属于转售商品的差价收益,而非劳务报酬。
	      三看“披露”:是否公开采购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代购需透明公开采购渠道、实际价格及服务费用等信息。本案中,严某在微信聊天中刻意隐去商品采购渠道、积分奖励规则等核心信息,未履行法定披露义务,进一步佐证了其卖方身份。
	法官提醒
	      针对日益普遍的社交平台交易,消费者在微信“代购”时要做到“三心”:
	      一留“细心”:明确交易性质。通过聊天记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动询问:“是帮我代购还是直接销售?”“是否收取服务费?”等关键问题,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引发纠纷。
	      二留“证据心”:保存完整凭证。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报价单等交易证据,特别注意对方是否披露商品来源、价格构成等信息,为可能发生的维权保留依据。
	      三留“法律心”:区分责任承担。若属于委托代购,受托人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若属于买卖合同,卖方需对商品交付、质量等承担全部责任。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随着“互联网 +”的深入发展,微信“代购”等新型交易模式将更加普遍。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的同时,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交易性质;经营者也应规范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鄂公网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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