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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设网上“六合彩”赌场来钱快?落网更快!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7/31 16: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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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需充值”就能参与赌博,
当“入股分红”的诱惑悄然出现,
看似轻松赚钱的网络赌博背后,
不仅吞噬参赌者的财产、
破坏家庭和谐,
更是将组织者推向犯罪的深渊。
小富为牟取非法利益,
委托他人搭建了“六合彩”
网络赌博网站。
赌客不需要在网站预先充值就能赌博,
结束后再和上家结算输赢的钱款。
      各级代理之间互相担保,如果赌客输钱跑单,那么发展他的代理要垫付赌客的欠款;如果上级代理没有支付赌客赢的钱,则发展赌客的代理要垫付钱款给赌客。
凭借这种模式,
各级代理迅速发展了不少
身边认识的人参与赌博。
      为快速扩张规模,小富招募了长期好赌的小亮管理赌博平台的总账号,负责发展下线参赌人员。小亮为提升效率,雇用了小辉,专门协助处理赌客对接、账户管理、赌资收取等具体事务。
      随着非法收益不断累积,小亮的野心膨胀,不再满足于“打工者”身份。他与小富达成“合伙”协议,获得赌博网站庄家10%的股份,并据此比例进行分成。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小亮又进一步拉拢了3名“股东”,共同参与赌博网站的非法运营,并从中分利。
经查,截至案发,
该网络赌博平台
通过小富、小亮二人发展了多名下线,
累计接收的赌资流水
高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富伙同小亮共同运营网络赌博平台,小亮纠集小辉帮忙接受投注、进行结算,并纠集其余3名被告人共同担任股东,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条中的“赌场”不仅指物理场所,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或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发展会员、招揽赌客等服务均属此列。同时,无论是最初的建立者、核心运营者,还是后期以“股东”身份加入提供资金或参与分红的人员,只要明知是赌博网站,并在其建立、管理、运营或收益分配中起到作用,即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网络赌博危害深远,其虚拟性、隐蔽性极易迷惑人心,参与者动辄倾家荡产,组织者必将锒铛入狱。不管你是当庄家、招揽赌客,还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甚至只是帮忙管账,统统都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重点照顾对象”!
      在此郑重提醒:
      认清违法本质网络赌博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运营、担任代理、参与分红乃至参与投注,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警惕高额回报“稳赚不赔”“入股分红”“轻松致富”等诱人的口号,都是犯罪分子编织的谎言,其核心目的就是非法敛财。
      远离可疑平台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非正规应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博彩活动。
      依法维权举报如发现身边存在网络赌博平台或推广行为,请立即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