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跟老板产生矛盾
老板一气之下让员工“滚”
员工因此不去上班,
老板:我这是气话!
只是让他滚出办公室等我指令…
结果大半个月过去
员工等来的是
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了落款处未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函告》,载明:我司已经收到您的告知函,您在函中提出的老板使用侮辱性语言赶人走,和您在2020年5月15日被赶走后多次要求上班被拒,这两件事情并非事实,本公司不予认可。
事件情况为:您于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工作安排会,与会期间您对直属上级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工作感到不满并在会上直接顶撞上司,拒绝配合公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会后您与老板汇报会议情况,老板表示支持您上司的工作安排,您再次拒绝配合工作,顶撞老板,与老板发生语言冲突,其间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赶您走,反而是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直至2020年5月29日返回公司。其间我司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您,希望您回来继续工作,您都拒接电话,并非您所说的您要求上班被拒。故此公司经商议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决定对您因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
彭某不服,他表示,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与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没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余元。
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但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二审看法不同最终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员工证据不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当时老板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他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系让其滚出公司。
因此,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彭某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彭某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老板及公司指令不明不能单纯认为员工旷工公司系违法解除
经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作出任何处理行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
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这种情形下,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其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
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最终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撤销民事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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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有网友表示
老板也该为自己的情绪买单
作为老板就有资格说侮辱性的话吗?都要为自己负责。
这教训该记住一辈子了,下次遇到员工顶撞可不敢叫人滚了吧。
也有人表示
如果在现实情况中
确实不好办
可是现实是“滚”字是当面的语言霸凌,你没有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前同事是不会帮你做证的,公司的监控是没法为你提供的。
说实话,如果现实情况里,对方说滚我可能觉得就是骂我,第二天还是会老老实实上班,啊啊啊啊我好窝囊。
我今年就被老板说过这句话,后来我们部门经理从中周旋,我无所谓,可是结果没想到老板没说啥,还涨了工资,心情美美哒。
还有网友表示
认认真真学习生
怕以后用上了
这种新闻字再多我都认认真真看完。
生怕错过一个字,万一将来用上了。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句“滚”,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一句“滚”,到底意味着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理由,并须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的决定。本案中,潘先生认为潘××的“滚”是要求其离开公司,而公司则主张,这只是气话,意在让潘先生离开办公室。
从法律角度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重大意思表示,必须明确清晰。二审法院认为,仅凭一句“滚”无法确认公司已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5月29日潘先生与潘××的沟通记录进一步佐证,潘××并未明确表示不让潘先生继续工作,而是让其“回去等”。因此,法院认定,这句话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焦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与潘先生的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其《考勤管理制度》。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旷工事实是否成立? 潘先生未上班的原因,是因为他误解了潘××的“滚”,且公司在5月16日至5月29日期间并未明确要求潘先生返岗。这种情况下,潘先生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旷工。
公司指令是否明确? 5月29日,潘先生主动提出希望继续上班,但潘××并未明确回复。这种不作为导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结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