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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房8年后发现漏水,法院这样判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18 10: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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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某金公司开发的建筑物上留有瑕疵,导致房屋在业主入住8年后产生返水现象。业主状告开发商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认定房屋开发商侵犯业主的民事权益,判决开发商消除瑕疵并给予业主赔偿。
案件详情
      市民张龙(化名)购买了位于洪山区某小区的房屋,房屋开发商为某金公司。2014年交房后,该小区由某银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2月,张龙发现家中洗手间出现返水情况,某银公司派人给他家做了维修。
      2023年2月,张龙在离家多日后回家时,发现房屋再次出现返水情况,且自家财物受损严重。2023年8月,张龙将某金公司和某银公司告上洪山区法院,要求两公司剔除房屋排水管内钢钉,将排水管进行整体置换,并赔偿他家因返水造成的财产损失35061元、房屋维修完成前他在外租房的房屋租金8400元以及鉴定费。
      某金公司认为,他们作为楼盘开发商,开发的楼盘符合国家施工标准,对于原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他们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也不是侵权人,所以他们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某银公司则认为,其作为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在事发后已经尽到了全部的物业服务职责,也不是此事的侵权行为人,非适格主体,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洪山区法院法官介绍,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张龙家房屋卫生间返水的主要原因是区域排水管受到钢筋(丝杆)插入,导致较多不溶于水的纸张、异物附着、堆积、卡挂,较长时间使用后,产生堵塞。插入的钢钉不处于原土建现浇混凝土结构层内。鉴定的房屋财产损失为35061元。
      法官在综合考虑各方过错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后,作出判决:张龙在收房时钢钉所在找平层已经存在,钢钉在装修后期无法通过找平层以下进入排水管道,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致损原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钢钉系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滞留物,该滞留物并非单纯意义的工程质量问题,张龙及某银公司均无法事先预见和判断,即使房屋通过了工程验收,也不能免除某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所交付房屋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某金公司交付的污水管道存在隐蔽瑕疵,且至今未对此进行整改修缮,导致纠纷产生,某金公司是侵权主体,应当对张龙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立即清除张龙房屋所在楼层厕所排水立管内的钢筋(丝杆),更换该楼层排水立管。
      某银公司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且排水管受到钢筋插入的隐蔽瑕疵,发生于某银公司向张龙提供物业服务之前。返水事故发生后,某银公司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张龙主张的财产损失金额和鉴定费金额来自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某金公司承担;该房屋被污水浸泡后,对居住使用确实有不良影响,可酌情按6个月、每月1200元的标准计算张龙无法居住期间的租房费用,租房费用由某金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