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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依法惩治“欠薪”行为,解决农民工“烦薪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12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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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薪问题一直是个令人心酸的话题。打工人辛辛苦苦一年到头,期盼拿了工资过个好年,然而总有“黑心”老板故意拖欠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无动于衷?这次,安陆法院出手了!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承揽安陆市河西蒿桥安置区和水岸华府抹灰装修工程,并雇请薛某某、章某某、赵某某等工人参与施工。工程完工后,项目方相继支付吴某某工程款203.758万元。吴某某称工程亏损,未支付工人全部工资。
      2022年1月、2023年1月至2月,薛某某、章某某、赵某某等工人先后投诉至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吴某某存在欠薪行为。经安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初步统计,吴某某共计拖欠工人工资22.3108万元。
      自2022年10月19日起,安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责令被告人吴某某支付工人工资,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途径告知,吴某某仍逾期未履行支付责任。2023年6月15日,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安陆市公安局。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2023年6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吴某某及其家属筹措资金17.207万元送交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同年7月12日,吴某某到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欠薪明细进行核对。经核对,吴某某共计拖欠薛某某、章某某、赵某某等工人工资21.1108万元。
      2023年8月14日,在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主持下,被告人吴某某与薛某某、章某某、赵某某等49名工人达成协议,支付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安陆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年关将近,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报酬是其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直接关系到民生。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违背了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稳定,也有可能触犯刑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劳动者在遇到恶意欠薪时要理性对待,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