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市各级科协组织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为武汉“十一五”时期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科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武汉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科协工作
科协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全市各级科协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我市的现代化建设,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政议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科技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用日益增大。科技工作者的群体构成、利益需求、价值观念、发展方式等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对科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出发,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武汉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党的群众工作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科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学科齐全、人才荟萃、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使科协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对科协工作的领导制度,把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了解和掌握科协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科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协提请解决的重要问题。市委要明确一位副书记或常委分管科协工作,市政府要明确一位副市长联系科协工作。党委、政府部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应邀请科协组织参加。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科协职能的任务,应要求科协组织列席。要将科协主要工作纳入工作部署和目标管理考核,支持科协按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充分发挥科协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升城市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科协智力优势,积极支持科协开展跨学科、综合性的科技咨询和论证,组织专家学者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科技、科普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项目的咨询论证。在加强决策咨询的同时,开展工程咨询、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充分发挥科协所属学会的优势,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型都市农业的发展进行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为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贡献力量。继续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坚持农、科、教结合,抓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函大和乡土人才科技培训及资格认证等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为促进区级(域)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围绕科技发展前沿和学科发展重点,组织开展高层次、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办好“武汉市学术年会”等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做好科技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进一步促进我市的学术繁荣和科技人才成长。加强与国际科技界的联系,探索对外合作的新途径,建立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科技团体、海外留学人员和华裔科学家的联系网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会展。
三、充分发挥科协在发展科普事业、提高市民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发展科普事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科普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科普工作协调机制,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协要履行好《科普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科普工作的良好氛围。
认真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以“百万市民学科学”、创建科普示范城区、示范基地(学校)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和一切形式的伪科学、邪教活动,捍卫科学尊严,促进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
积极做好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要指导和支持科协切实履行统一组织和管理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职能。各种社会科普资源要向青少年开放,为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纳入学校办学督导评估内容。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科技辅导员制度,将科技总辅导员、科技辅导员的工作量列入学科教育工作量,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活动。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动奖励机制,对获得市级以上青少年创新大奖的学生和指导老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场馆建设。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按照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科协管理的要求,建好科普场馆。“十一五”期间建设武汉科技馆新馆。各区要建设区级科技馆(科技活动中心),建立和完善有一定规模的科普画廊、科技活动和科技咨询等场所和设施,街道、乡镇(农场)建立科普橱窗,社区、村委会建立科普站和科普宣传栏,充分发挥科普设施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科普宣传的工作机制。各级科协要鼓励并组织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创作和科普理论研究,培养专兼结合的高水平科普创作队伍,编写出版高质量的科普读物、广播、影视作品,办好科普刊物。新闻媒体要开辟科普专栏,开展科普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对科普报刊的出版发行要给予政策扶持。宣传文化部门要把科普作品纳入有关新闻、文化奖项的评选范围,促进优秀科普作品的不断涌现。
四、充分发挥科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
科协组织要切实加强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的制度,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党委和政府制定知识分子政策提供依据。建设好科技人才信息库。进一步加强与武汉籍和在汉院士、科技人才的联系,为他们了解家乡、建设武汉创造条件。建立武汉籍海外留学人员和港、澳、台科技人员的联系网络,鼓励、吸引他们来汉创业,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科协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使科技更好地履行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的职能。
大力宣传科技工作者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先进典型。对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应给予重奖。将“武汉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武汉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作为政府奖项,与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并奖励。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奖获得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努力提高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能力。要加强科技工作者交流和活动的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科技中介服务,不断增强科协为科技事业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创新能力。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好知识分子政策,加强科技工作者社会化维权机制和手段建设,维护好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继续组织好优秀科技工作者疗(休)养、科技考察和各种形式的科技联谊活动,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参与有关科技活动。
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制度。区级以上科协组织负责人应列为同级人大、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制定科技、教育政策和法规时,应充分听取科协组织的意见。科协要积极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建言献策。继续办好《科技工作者建议》刊物。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做好涉及科技和科技工作者权益的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拓宽科技工作者参政议政的渠道。
五、进一步加强科协组织建设,为科协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科协要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并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及活动方式。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区级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协组织。各街道、乡镇(农场)都要建立和完善科协组织,并将工作向社区和村延伸。积极探索在非国有企业、新经济组织中组建科协基层组织的形式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科协组织中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在条件成熟的社团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巩固和扩大党在科技界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科协工作的要求,配好配强科协领导班子,选配好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街道、乡镇(农场)和企事业单位科协主席可分别由党政领导兼任,要配备专门从事科协工作的干部。各级党委要将科协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管理体系,不断优化科协干部队伍结构。
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积极探索依托科协管理科技事务的思路和办法,引导各级科协主动承担从政府转移出来的有关社会职能,逐步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科技咨询合同认证等一些学术性、技术性、社会性、服务性的事务,委托科协及所属学会团体承办或协办,提高科协的社会服务能力和影响力。对科协所兴办的从事公益性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实体,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予以政策优惠和扶持。
各级财政要保证科协事业经费投入,各区科普经费的投入原则上按年人均不低于0.6元安排。在年度预算中对科普活动专项经费和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安排并逐年增加。支持科协吸纳社会资金用于科协公益性事业,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或捐赠资产发展科协事业。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意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市科协要积极协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对贯彻执行本意见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